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与商家口头约定家具颜色,交货时发生色差问题。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,商家以购买合同上没有注明颜色而予以拒绝。
去年11月,李先生在番禺区某家具城购买了沙发、茶几等家具。不久,李先生再次到该家具城定购写字台和椅子。在签订购买合同时,李先生再三要求商家必须保证,第二次定购的家具要和第一次购买的家具颜色一致,为蜜糖色。商家为了能揽住这份买卖,当即做了保证,当时购买合同上却没有注明。
当商家把货送到门上时,李先生发现,这些家具与第一次购买的家具相比有明显色差。当李先生提出退货时,商家否认了先前的承诺,以两批家具肯定会存在色差等理由推诿。无奈,李先生来到市消协投诉。
经调查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买合同时有口头约定,并且双方都承认。另外,两次购买家具确实存在色差。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:当事人定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,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经协调,商家一次性赔付李先生300元,并上门赔礼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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